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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我们将一起了解外国企业在韩国国内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及关闭、清算资金的回收。
1. 外国企业在国内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外国企业的国内分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1) 外国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在韩国国内设立分公司
2) 对韩国国内分公司进行设立申报
3) 登记分公司
4) 申请营业执照
1) 外国企业决议在国内设立分公司及联络事务所
外国企业应在国内设立分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并选任分公司代表。
2) 申报设立国内分公司
设立韩国国内分公司须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或计划财政部申报,备案材料如下。
·外国企业国内分公司设置申报书
·国内分公司代表任命书
·证明外国企业名称、所在地及主要经营业务的文件
·根据其他法令的规定, 需要其设置许可等时, 其凭证复印件
·总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
·关于在国内经营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明细单
·将分公司设置业务委托给他人时, 委任状(需要总公司所在地公证)。
但是,如果属于下列情况, 必须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
·资金的融资、海外金融的介绍及中介、信用卡业务、分期付款金融等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
·证券业与保险业相关的业务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其他法令规定不允许的业务
3) 分公司设置登记
对于分公司,应设立营业场所并予以登记。 外国公司营业场所设置登记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文件。
·外国企业设立国内分公司申报书
·证明总店外国法人的名称、所在地及主要经营业务的文件
· 根据其他法令的规定, 需要其设置许可等时, 其凭证复印件
·总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纪要
·关于在国内经营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明细单
·将分公司设置业务委托给他人时,委任状(需要总公司所在地公证)。
·外国公司韩国营业所代表印鉴登记申请书(任意事项)
·分公司代表的就职承诺书、签名公证、住址证明
4) 申请营业执照
分公司设置登记完成后, 到附近的税务局申请外国法人的国内营业场所营业执照。 申请营业执照所需的文件与一般情况相同。
2. 关闭外国法人分公司及回收清算资金
获得外国法人分公司的设置许可等的人,关闭国内分公司或关闭后处理国内拥有的资产, 想要回收到国外时, 必须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申报。 此时,回收金额只有在国内分公司的营业资金引进额、利润盈余及其他公积金的合计金额(有亏损时扣除亏损金额)的范围内才能进行。
1)申报关闭公司所提交材料
·关闭外国企业国内分公司申报书
·关闭证明文件(总公司发行)
·外国企业国内分公司设置申报书原件
2)投资金额回收提交材料
·外国企业国内分公司关闭申报书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审计完毕的清算报告
·完税证明
·营业资金引进额、利润盈余及其他公积金明细表
·存款余额证明
·营业活动地点的清算终结登记簿副本
·无法提交清算终结登记簿副本时
- 停业申报事实证明书
- 证明选任清算人的文件
- 证明债权催告公告事实的文件
- 对于韩国劳动者有无拖欠工资的确认书
在进行关闭申报及回收投资金额时, 要根据所需要的对证明文件、法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大盘缜密审查, 因此需要法律专家和注册会计师的帮助。 MAST律师事务所对外国人在韩国国内投资回收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和各种代办业务。如果对上述内容有疑问,请联系以下联系方式,我们将给您提供更详细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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