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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专栏中,我们将详细了解多重国籍者的兵役义务和脱离国籍(放弃国籍)。
1. 多重国籍者的含义
多重国籍者是指血统主义(俗人主义)国民的子女出生在出生地主义(属地主义)国家,同时取得父或母国籍和出生地国家国籍的人。 例如,以韩国人为父或母,在属地主义国家美国出生的人,从出生开始同时拥有韩国国籍和美国市民权,成为多重国籍者。
※ 家庭关系登记申报与国籍关系
家庭关系登记申报不是创设国籍取得、变动的实体效果,而是根据国籍法事后申报国籍取得或变动明细的行为。因此,虽然根据出生、入籍等国籍法规定的国籍取得原因取得了韩国国籍,但由于没有申报家庭关系登记簿,即使没有填写家庭关系登记簿,对拥有韩国国籍的实体身份也没有任何影响。
2. 多重国籍者的国籍选择
满20岁之前成为多重国籍者,在满22岁之前,满20岁后成为多重国籍者,从那时起2年内必须选择一个国籍。但是,多重国籍的男子必须在18岁那年3月末之前选择一个国籍。
如果直系亲属无永久居留外国目的的情况下出生的人,在履行兵役义务方面,从符合下列各项事由之日起2年内可以选择一个国籍。
·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或补充役结束服役或被视为已结束服役时
· 编入战时勤劳站时
· 接到免除兵役处分时
在这里,"无永久居住目的在外国滞留状态下出生的人"是指父亲或母亲在国外有生活基础,取得外国市民权或永久居住权或在相应滞留状态下出生的人。
3. 多国国籍者履行兵役义务和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
多重国籍者在选择国籍期间内(满20岁之前成为多重国籍者是在满22岁之前,满20岁后成为多重国籍者是从那时开始2年内)根据法务部长官的规定,在大韩民国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意思誓约(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并向法务部长官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意思(国籍法第13条第1项)。签订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时,可以拥有多重国籍。
多重国籍的男子即使过了22周岁,只要通过现役、补充役等完成兵役义务,就可以从服兵役之日起2年内签订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拥有多重国籍。
4. 对于放弃国籍者限制赋予在外同包滞留资格
2017年10月31日,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被修改,2018年5月1日以后首次脱离大韩民国国籍或丧失国籍的人如果没有履行兵役或免除兵役处分,到40岁为止不能获得在外同胞(F-4)滞留资格。
因此,外国国籍男性,没有履行兵役或没有收到免除兵役的处分,到41岁为止不得获得在外同胞滞留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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